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项目的通知(选登)
绍市地税政[2007]58号
一、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
市区(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土地等级确定划分为三级,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标准为:
(一)市区大环河以外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4 元;
(二)市区环城河以外、大环河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8 元;
(三)市区环城河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12 元。
二、纳税期限
(一)除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按季缴纳。各季度应缴税款应分别在当季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缴纳。
(二)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为便于征管和计算,采用按项目计算,按月缴纳的形式。其应缴税款以上月底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当月10日前缴纳。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 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 - 上月底止该项目已售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 × 年单位税额 / 12。
(三)上述纳税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