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计划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评估计划,保证评估质量,规避评估风险,及时、有效地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结合行业特点,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资产评估计划, 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为履行评估合同拟定的评估工作思路和实施方案,包括评估综合计划和程序计划。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 应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估计划,以期对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和保证在预计时间内完成评估项目。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咨询等其他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南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评估计划应当涵盖评估工作的全过程。注册资产评估师及项目小组成员,在接受评估委托至评估项目完成的整个过程中,都应执行评估计划。
第五条 评估综合计划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实施方式所做的整体规划,是完成评估项目的基作工作思路,也是编制评估程序计划的指导性文件。
第六条 评估程序计划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依照评估综合计划确立的基本思路, 对评估程序的目标、时间、应用范围以及操作要求所做的详细计划和说明。
第七条 评估计划应经评估机构负现人审核并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 评估计划修改补充时亦同。
第八条 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承决于评估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评估目的。
第九条 在编制评估计划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评估风险。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同委托人就评估计划的要点和某些重要程序进行洽商,使评估程序计划的实施与委托人的有关工作相协调。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编制评估计划时, 应考虑是否需要专家或其他评估人员的帮助,如需要,应就有关事项同专家或其他评估人员提前沟通。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在评估计划具体实施前将其传达至项目小组全体成员。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采取适当的措施, 监控评估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其结果。如有必要,应对评估计划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四条 评估计划及补充修改计划(包括对评估计划重大修改的原因) 以及有关的审核批准意见,作为评估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第三章 评估计划的编制准备及内容
第十五条 在编制评估计划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通过讨论、实地观察、阅读资料等各种方式,了解评估项目的情况,具体了解的内容包括:
(一)与评估目的相关的经济行为的法律依据、交易特点及有关的经济关系;
(二)委托人对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三)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四)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五)生产工艺和技术;
(六)实物或无形资产的状况;
(七)所在行业的简要情况;
(八)其它与编制评估计划相关的重大情况。
第十六条 编制评估计划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和评估的价值类型;
(二)评估风险、评估项目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宏观经济近期发展变化对评估对象的影响;
(四)评估项目的行业特点、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
(五)评估项目所涉及资产的结构、类别、数量及分布;
(六)与评估有关的资料的齐备情况其搜集的难易程度;
(七)委托人以前委托评估的经验、诚信程度及其所提供资产数据的可靠程度;
(八)评估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评估经验及其优化组合;
(九)对专家及其他评估人员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综合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估项目的背景;
(二)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的价值类型及评估基准日;
(三)重要评估对象、评估程序及主要评估方法;
(四)评估小组成员及人员分工;
(五)评估进度、各阶段的费用预算;
(六)评估资料的搜集和准备以及委托人所提供的协助和配合;
(七)对专家和其他评估人员的合理使用;
(八)对评估风险的评价;
(九)报告撰写的组织、完成时间以及委托人制定的特别分类或披露要求;
(十)评估工作协调会议安排;
(十一)其它。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制订评估程序计划, 提出具体的评估操作要求,评估程序由盘点、函证、现场勘察、市场询价、专家鉴定、数据分析、计算、汇总等具体内容组成。
评估程序旨在向评估小组成员提供操作指导,帮助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小组成员实现对评估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评估程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估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方法、步骤;
(三)执行人;
(四)执行时间;
(五)评估工作底稿的索引;
(六)其它。
第四章 评估计划的审核
第二十条 评估综合计划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评估的价值类型是否与评估目的相吻合;
(三)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的确定是否恰当;
(四)评估人员(包括专家和其他评估人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五)时间进度安排及各阶段费用预算是否合理;
(六)对评估风险的评从是否恰当,控制手段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 对评估程序计划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总体程序能否达到评估工作目标;
(二)重要评估对象的评估程序是否恰当;
(三)重要评估程序的执行人是否恰当;
(四)重要计价依据、参数和原始数据选取过程及来源是否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