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签字的建筑工程审价报告有效吗
某外商投资企业: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司开发的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已竣工,现处于工程竣工结算阶段。我们委托社会审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价,审价单位出具的初审报告表明,我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已超过了工程总造价。为了拖延与我司进行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施工单位一直不肯在审价初审报告上签字。请问审价单位能否出具审价报告,一旦诉讼,法院是否会重新进行司法审价。
答:在建筑工程竣工之前,实践中常见做法是业主累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会超过业主应当支付的工程总价款,因此您提出的问题在建筑市场中不大常见,但也有可能由于工程预算的原因导致超付了工程款。上海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审价的程序、时效,以及参与审价的各方对于审价拖延的责任和归责原则。据此,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业主以及审价部门应当及时对工程进行审价,任何一方拖延审价时间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审价单位在作出初审报告后,会召集业主和建筑单位对审价报告进行确认,确认的原则是"统一一部分,执行一部分"。如任何一方对初审报告存在异议,可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复审,对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可提交上海市定额总站裁决。审价单位会对召集双方开会的内容做出《会商纪要》,不管当事人对审价结论是否同意,均在《会商纪要》作相应记载。如果其中一方拒不对审计工作提供任何配合,如既不对审价报告提出具体意见,又拒绝在审价报告上签字,审价单位会根据多次的会商纪要作出审计报告。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根据民诉法有关对证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审价报告存在不同意见,由法院指定一家审价单位进行司法审价。如果业主向法院讲清楚《审价报告》中哪些是双方已经同意的部分,哪些是存在争议的部分,哪些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审价延误,法院可在社会审价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复审。反之,如果业主不能讲清楚审价拖延的责任,法院则会进行司法审价。